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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经济房不再兼顾中等收入户
武汉调整住房保障政策 中等收入群体退出经济房
     25日,武汉市政府常务办公会通过了《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》和《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》。两个《办法》对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供应对象和保障群体作出重大调整。

    调整后,经济适用房由此前的面向中低收入群体供应,转向低收入群体,确保住房最困难家庭尽快受益;廉租房则从最低收入家庭(即低保家庭)扩大到低收入家庭。

    经济房不供中等收入者

    由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较多,供需矛盾短期内难以解决。因此,新《办法》规定经济房供应对象由过去的“中低收入家庭”收缩为“低收入家庭”。具体标准为: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本市城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%以下,住房面积为本市城镇人均居住面积的60%以下。此前,老办法规定是“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,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居民人均建筑面积。”

    另外,经济房可优先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、被拆迁住房困难户以及退役伤残军人、市级以上(含市级)劳动模范。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国土房产部门另行制定。

    政府回购经济房

    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,转让住房时,实行政府回购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,不能直接上市交易,确需转让的,只能由政府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;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,可上市交易,但政府有优先回购权;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,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国土房产部门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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